珠海市科技发展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珠海市科技局官方网站(http://kjj.zhuhai.gov.cn)
一、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两年。对企业成立以后被认定为高技术企业的,自认定当年起,比照新办高技术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间对已征税款不予退税。对以前已按有关政策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其已享受减免税优惠年限亦计算在内。
二、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5.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凡通过CMM-2级以上认证的企业,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7.设立软件产业发展资金,软件产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滚动使用。
8.对于软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9.软件企业在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内建设用地的地价,在认定项目的技术等级上再降低30%。对企业流动资金暂时确有困难的企业,所交地价定金经珠海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按15%预交。
10.进入软件园区的软件企业,政府按管理和开发人员人均1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标准给予三年的房租补贴;通讯费用比园区外降低30%;电价和水价比园外现行价下调20%。
11.软件企业注册登记时,软件产品著作权、技术秘密、专利等可根据《珠海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条例》的规定作价入股,其作价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对于市场潜力巨大,附加值高的软件技术和产品,其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方自行确定。
12.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兴办软件企业。留学人员回国兴办的软件企业享受本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在子女入园、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户籍居民的同等权益;保证留学人员来去自由,个人所得的合法收入汇出自由。
13.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享受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
14.软件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三、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
1.技术成果持有人可以技术成果向公司出资入股。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35%,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珠海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条例第八条(1999年7月27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技术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依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珠字[2003]8号)]
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其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96号)]
五、生产科技型民营企业贷款贴息
1.市政府建立科技型企业贴息贷款资金。每年由市政府投入1000万元,委托市科技局和商业银行组成专门机构管理,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2.贷款贴息时间及标准。贷款贴息时间一般为二年,贴息分定额、全额。定额贴息金额一般为一年不超过二十万元,全额贴息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3.贷款贴息的范围:
(1)珠海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2)列入国家、省、市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计划项目。
(3)重点科技开发项目。
(4)其它高新技术产品的投资、开发和生产项目。
[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2002]36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珠府[2002]37号)]
六、先进技术企业
1.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1)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2)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3)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2.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其投产6个月后,可向审核确认机关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申报先进技术企业时,应同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3. 被批准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或集团),在申报先进技术企业时,可不再进行专家评估工作。
4.巳由省、部级行业或技术主管都门组织对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引进的主要生产设备的先进性及产品质量进行评估鉴定,并作出评估鉴定意见的企业,不再另行组织专家评估。
5.获得以下荣誉或认证的企业,在申报先进技术企业时,在审核确认时给予优先确认并简化评估手续:
(1)获省、部级以上技术进步奖;
(2)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新产品奖;
(3)获省政府确认的创名牌产品企业;
(4)获ISO——9000系列等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6. 先进技术企业不进行逐年的考核。对巳确认满二年以上而确认机关认为需要考核的企业,确认机关提前一个月向企业发出考核通知。
7. 经考核合格的先进技术企业,以后一律不再进行复核。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于一年后再次申请复核,不申请复核或经复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先进技术企业称号。
8. 外商投资企业自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之日起,享受有关优惠待遇,但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补缴或取消考核年度享受的减免税等优惠待遇。[依据:《广东省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暂行实施细则》(粤外经贸资资管字[1998]048号)]
9.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10.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七、办证
1.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年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定企业;连续两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珠海市重点扶持的企业可向市外事局申请“绿色直办通道”;上述企业经市外事局审核备案后,可直接申办因公赴港澳证件。
2.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对珠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和工程研究中心不设申请限制条件,按企业需要给予办理一年多次港澳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