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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税务知识问答
更新时间: 4/22/2008   来源:   点击数: 417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

    一企业问: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可以视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是否是应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就不能视为一般纳税人?

    答: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商业企业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四)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其中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必须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是税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对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是对“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具体补充,从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放宽为30万元以上,但必须以会计核算健全为前提。它没有否定前款的标准条件。因此,不存在你来信所提的“是否应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就不能视为一般纳税人”的说法。

 

2、一般纳税人被批准前后的税款计算问题

    一企业问:我们公司在去年12月份时的全年累计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以上,在今年1月份交税时税务局说我们已达到180万元,应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我们已于今年1月份办理了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手续,并且税务局已经批准我公司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成为一般纳税人,但是现在的问题是:1、公司交去年12月份和1月份的销售额在计算应交的增值税时应按17%还是4%的税率计算?如果按17%的税率去交,但是在这两个月我们还不是一般纳税人,应该怎样抵扣?2、在正式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我们不需要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一定要购买税控机?

    答:按照《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连续12个月内全年累计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你公司在去年12月时全年累计销售额达到了180万元以上,在今年1月办理了申请认定手续,并被批准从2002年2月1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即是从今年2月份起,你公司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去年12月份和今年1月份的应交增值税,仍然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办理缴纳。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2003年一季度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系统将覆盖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应按我省防伪税控系统推广计划,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3、关于总、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问题

    一会计问:我公司由于业务的需要,在同一地区、同一纳税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开设了一个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在总公司汇总纳税,已领取营业执照。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说该分支机构也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本人查阅过许多资料,都是显示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而没说明同一地区、同一纳税机关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请问,我公司的该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在同一地区开设的分支机构也要办理税务登记。如果该分支机构在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了与总公司不同的组织代码,则税务机关将为其核发税务登记证;如果该分支机构的组织代码与总公司的相同,则税务机关将为其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

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问答 

文:陆群英 张健清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1994年执行以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下发了不少,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以问答形式归纳如下,并就一些问题作出解释。

  一、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按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依13%计算的税额。

  4.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按7%计算的税额;

  5.生产企业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凭合法凭证上注明金额按10%计算的税额;

  6.从小规模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7.国家规定的其他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现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以及从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购进免税食用植物油可依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有哪些?

  (一)取得下列项目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

  (二)购进或销售货物发生的下列运输费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费;

  2.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所支付的运费;

  3.在运输途中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运费;

  4.在运输过程中支付的过桥费、过路费;

  5.各种定额客运发票(或票据);

  6.运输业户到地方税务局或交通管理部门代开的发票;

  7.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8.没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各种运费单证(国营的铁路、民用航空、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开具的专业 货票除外);

  9.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运费发票;

  三、纳税人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填写齐全;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抵扣联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2.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需在当月申报抵扣的,必须在上月底前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四、工业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一)抵扣要求: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申报抵扣时须提供的凭证或资料: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抵扣时,须提供相应的货物验收入库单。

  五、商贸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一)抵扣要求:

  1.商贸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贸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以及运输费用,其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3.商贸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发生销货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在商品期货交易所(目前为止全国只有3家)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5.商贸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6.商贸企业以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方式支付货款的,其专用发票抵扣联可予以抵扣。但税务机关必须密切跟踪资金流向,防止纳税人利用票据背书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

  (二)申请抵扣时须提供的凭证或资料:

  1.税务机关在审核商贸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时,要求纳税人须提供付款凭证;取得价税合计在5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提供相应的银行付款凭证。

  2.以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方式支付货款的,可按如下程序对其进行审核:纳税人在汇票背书前应持汇票原件及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后退回企业,复印件粘贴在抵扣联后作备查资料留存。纳税人申报抵扣时还应提供销售方收到该汇票的证明及汇票承兑银行的电报证明复印件等。

  3.商贸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分配以及以货易货方式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分配或以货易货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六、凭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一)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要求:

  1.自营或委托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必须通过银行付款后加盖“转账”印章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2.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时须提供的凭证或资料:

  1.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货物,须提供《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一联的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提单、外汇汇款申请书、进口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外汇结算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2.从2002年2月1日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关于赋予其进出口经营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否则其取得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3.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定进口合同后5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的,其相关的进口货物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从拍卖行购进海关缉私罚没货物,须提供《海关缉私补税专用缴款书》第一联的复印件(如有多家企业拍得这批货物,则《海关缉私补税专用缴款书》的备注栏应列明该企业所拍得的货物数量、完税价格、税款)、海关的委托拍卖合同、与拍卖行签订的购销合同、付款结算凭证。

  七、凭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一)下列运费发票上所注明的项目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

属于装卸费、保险费、手续费、仓储费、保管费、包干费、邮寄费、印花税、集装箱使用费、线路使用费、施工作业费及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取得运费货票抵扣进项税额须提供的凭证或资料: 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应提供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或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加盖“ 年 月 日已申报扣税”印章)及该批货物的购进发票复印件。货票填写项目要齐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

  八、凭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注意的问题?

  1.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应提供农业生产者所开具的普通发票复印件(加盖“ 年 月 日已申报扣税”印章)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复印件(加盖“ 年 月 日已申报扣税”印章)及用于支付收购款项的专用银行帐号及当月银行对账单,收购凭证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应提供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复印件(加盖“ 年 月 日已申报扣税”印章)、用于支付收购款项的专用银行帐号及当月银行对账单等。

  九、凭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一)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省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必须凭省局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抵扣。税务机关审核抵扣凭证时,对未有在“销货单位栏”中加盖戳记的,其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省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或普通发票,审核无误后方可抵扣。

  (二)工业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需提供销售方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证件的复印件及货物入库验收单。

  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注意的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专用发票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和企业财务专用章; 2.票面注明的征收率必须是4%(商业)或6%(工业); 3.税款已征收入库。

十一、对“金税工程”认证或稽核系统发现属于“无法认证”、“比对不符”等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如何处理?

  (一)经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有“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或“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其中之一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二)对凡经“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发现有“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或“作废”其中之一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十二、纳税人发生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处理?

  (一)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纳税人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情况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

  1.如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批准后,作为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如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批准后作为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丢失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也不得充作抵扣凭证)。

  十三、税务机关对部分纳入C类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审核应采取何种措施?

  (一)对连续6个月以上手工专用发票占全部进项税额50%以上,且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暂停其手工票进项税额抵扣,并发函给销货方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协查。

  (二)凡纳入C类管理的企业,经当月纳税评估,对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或其他扣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占当期全部抵扣税款比重在50%以上的企业,对其提供的报关单、进口合同、外汇付款凭证、运输发票等资料进行重点审核,有疑问的且企业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发函或派人到海关协查,发函或派人到海关协查期间,暂停凭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审核申报抵扣的收购凭证和其他扣税凭证(如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运输发票等)占当期全部抵扣税款比重在50%以上的,且其税负率异常,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企业提出质询或派员实地进行核查,如发现仍有疑问的,可暂停供应收购发票,或停止抵扣收购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部分的进项税额。

  (四)对使用专用发票尤其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率在30%以上。且作废金额大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审核,审核发现有疑问的,应派出税务人员到企业检查。

  (五)对上述情况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仍有疑问的,存在严重偷骗税嫌疑的移送稽查部门作进一步查处。

  十四、关于用于出版物广告业务的进项税额应如何进行划分?

  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文化出版单位能正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十五、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货物进项税额如何划分问题?

  现行税法规定,生产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同时又生产销售其他应税货物的纳税人,在账务处理上应单独核算享受优惠政策部分货物的应纳税额,其进项税额应单独核算,划分不清的,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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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广州市一读者问:按照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或用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要办理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请,请问申请弥补亏损有何规定?弥补申请表应在什么时候报送?账目上如何调整?

答: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开办费的摊销期限问题

----------------------------------------------------------------------------------------------------------------------  中山某企业、东莞市允扬五金制品公司问:2001年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是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一次摊销,为何贵刊2002年第9期“答你所问”中的第6则及2003年第1期第1则的答复都是不少于5年摊销?究竟如何摊销才正确?深圳读者施邦和除问及上述问题外还提及2003年第1期仍沿用《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提法不妥,因为财政部已以财会[2001]62号文发出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答: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开办费的处理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作一次性摊销。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的开办费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应不少于5年。新会计法与税法规定有抵触,按照《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因此,开办费发生后,可先按会计制度作财务处理,在申报纳税时,再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按不少于5年摊销期摊销。(莫英澍)

 

企业支付职社保费用的账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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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一企业财务人员问:我厂支付职工社保费时所做分录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代扣职工保险费时所作分录为:

借:现金

贷:应付福利费

以上作法是否错误,是否应将企业负担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答:你企业对支付职工社保费的会计处理不十分准确,可按如下方法处理:

一、企业代扣职工保险费时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

代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负担部分应计入当期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交纳分录同上。

 

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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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问:我公司是一家有限公司,开业已有五年,为工业生产企业。现因生产技术改进,需更新主要生产用机械设备。并同时拟将原已使用了五年的三套机械设备(账面的固定资产)折价出售。现请问:1、出售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机械设备)是否不用纳增值税及其它税?同时是否可以不开具销售发票?2、我公司及购买方财务凭何凭证入账符合会计制度及税法的规定?

答:1、纳税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凡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不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应按其销售收入依征收率4%减半征收增值税。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 (包括销售符合免税条件的固定资产)只能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2、销售方和购买方应分别凭普通销售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制作凭证和记账。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财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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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财务部问:我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在账务上处理上有何变化,有什么规定?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账务设置和税务处理都有变化。

一、账务设置:小规模纳税人,只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一般纳税人则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并在明细科目设置有关专栏(如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税务处理:1、一般纳税人按当月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金,减去当月的进项税金和上月留抵税金后为当月的应交税金。当计算出来的应交税金小于零时,当月应交税金为零,差额部分作为本月留抵下月抵扣。

销售货物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货时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

当月的应交税金=当月的销售额-当月的进项税额-上月留抵税额

  2、抵扣进项税额必须是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所列明的税额或农产品收购凭证、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运费等计算出来的税额。

 

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

-----------------------------------------------------------------------------------------------------------------------一、 政策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小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对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解释: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第八十一条解释:税法所说的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税时,除依照第八十条规定办理外,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六十。  

二、 执行再投资退税政策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条件:  

1、 再投资的主体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或由外国投资者持100%股份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2、 再投资资金来源必须是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  

3、 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4、 必须是以外商投资者的名义再投资,不能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投资。  

5、 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再投资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起计算。  

6、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 以下的情况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1、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者购买其他企业股票的。  

2、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  

3、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在未缴足其应缴资本的情况下,应首先弥补其未缴足的资本部分,这部分不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对超过应弥补的部分,方可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4、 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将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提取的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转入再投资部分。  

5、 外国投资者将不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  

6、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的。  

7、 再投资经营期少于五年的。 

(三) 再投资退税的确定:  

1、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一般企业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2、 外国投资者将其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企业的,100%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三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 

(四) 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1、 实际经营期不足五年的,缴回全部退税款。  

2、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3年内,企业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3、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或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退税款的60%。 

(五) 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确定:再投资退税是退回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此,要追溯用于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如果该年度属免税期,这部分再投资利润没有已缴税款,不存在再投资退税问题,若该年度属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则这部分投资利润只能退还已缴50%的企业所得税的40%(或100%)。  

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 再投资退税的计算:  

1、 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没有减税优惠的,应按以下的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2、 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享受减税优惠按优惠期适用税率计算。  

三、 再投资退税管理:  

1、 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外国投资者属于税法第十条所说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五年撤出的,或者属于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所述情况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  

2、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在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五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以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除上述的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应当撤回已退的税款。

 

三项经费扣除细节有变化

    近日,一些纳税人来电说,他们公司自执行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后,就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了,发生的职工食堂补助、生活困难人员费用直接计入成本费用。这些费用在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是否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概念,这三项经费的计提扣除有没有新的变化。

  三项经费是指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是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准予扣除的项目,就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而言,你单位虽未计提职工福利费,但可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的比例进行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处理。随着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执行,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在计税依据、提取比例、扣除限额及结转扣除等方面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上有着差异或新的适用情形,因此,企业在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日常申报中应予以关注与区分。

  第一,计税依据上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概念。

  新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实行了据实扣除制度,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工资薪金支出的据实扣除提高了三项经费的扣除限额。

  第二,三项经费的扣除细节有变化。

  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除了计税依据的变化之外,《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改革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政策结转处理。企业原来按规定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医药费或者医疗保险费等项目,应在国家规定标准内改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财政部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财企〔2007〕48号)也明确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应用指南中将职工福利费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也就是说财务处理上采取了据实扣除的处理方法,但在税收处理上,仍实行限额扣除制度。上述差异应在纳税申报中作为差异予以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的变化不仅表现为计税依据上,还表现为比例的提高,这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及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同时,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今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不仅不能享受税收扣除的政策,还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工会经费。《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来源之一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里“工资总额”的概念系《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所规定的相关内容,与税法上工资薪金支出表述上有所不同,实际内容是一致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678号)、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规定,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根据《工会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级工会收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后向有关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有关单位凭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

  第三,扣除期间有异同。

  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仍执行当期限额扣除的政策规定。与原《企业所得税法》及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同的是,对于职工教育经费,对于超标准的部分(当期应作纳税调整),所采取的是允许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虽然在时间上往后做了递延,但是这实际上是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给予了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这也是三项经费扣除中的新政策规定。在三项经费的扣除原则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原则对于三项经费的扣除而言,也应体现这一原则,即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必须实际发生或拨缴,才能按比例在税前扣除。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等文件的规定及适用范围调整的是财务核算及处理的应用,就三项经费的税务处理而言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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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2797号),明确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给予了一系列激励的优惠政策,其中在税收方面主要有四方面的优惠。

  一是技术研发费税前扣除优惠扩大。为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它们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执行。即: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是进口设备免税。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是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可减免。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按财税〔2006〕88号文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职工培训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为鼓励中小企业加大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术人才培养,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财税〔2006〕88号文件执行。即: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比例由1.5%提高到2.5%。

  另外,发改企业〔2007〕2797号文件还规定,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术服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服务,各地应给予一定的支持。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免缴营业税。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普通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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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想跟一间公司买一批货,对方说给我们开增值税发票,但是我们会计说由于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退)税,让对方给我们开普通发票,但是对方说只能给我开增值税发票.可以给我一个详细的答复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业务需要使用普通发票时,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请一般纳税人还未批是否照常开普通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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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已申请一般纳税人,还没有批出来,但报税已经不能照常扣税了,为什么请问我可以照常开普通税票吗

答: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一般在收到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报告和资料后》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企业在未收到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通知书》之前仍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继续使用普通发票。

 

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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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目前国税征收的增值税是否是国家75%,地方25%。另外所得税又是如何分配呢?

     答:除特定的行业和企业以外,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按六四分成,即中央60%,地方40%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珠地税发[200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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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以及省府《关于同意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若干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7号)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度开始,我市全市范围内适用粤府函[2008]7号文同意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5月1日至15日以及11月1日至15日。纳税人选择分两期缴纳的,每期缴纳的税款为全年应纳税款的一半;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5月1日至15日。

根据粤府函[2008]7号的文件精神,我市自2007年12月1日起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应按其适用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税款,纳税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15日。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珠海市内的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纳税人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审批

(一)减免税的受理时间

各管理区(分)局于每年度的8月份前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资料。

需上报市一级以上税务部门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各管理区(分)局必须于每年9月1日前将申请资料上报市局,逾期上报的,市局原则上不再接受申请。

(二)政策性减免税的审批

各管理区(分)局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各有关文件的规定,负责对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的审批。

(三)困难性减免税的审批

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审批权限问题按市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00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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